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隻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财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财,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财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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