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有以下行為的就構成毒品犯罪: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窩藏、轉移、隐瞞毒品、毒贓、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買賣制毒物品;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種植種子、幼苗;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8、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第349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隐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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