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發生争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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