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解的原則,是指“當事人自願原則”,它有兩個含義:
1、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完全出于自願,同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終結訴訟。
2、雙方當事人協商的内容和結果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法庭不得施加任何壓力和影響。
民商事案件适用調解原則,但不是所有案件都經過調解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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