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産離婚後出售所得财産的歸屬權認定辦法是:
1、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個人财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房屋并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它的增值是由于房地産市場行情的變化而造成的,屬于天然增值,并非是婚後的投資收益。屬于一方的個人收益。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緻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