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為,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财産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财産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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