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标準與受害人的年齡有關,即經濟賠償金的賠付年限最長是二十年;但受害人在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則就減少一年賠付年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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