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證明應寫明以下事項:
1、分居起止時間。
2、分居期間各自的居住地點。
3、各自分居的證明人。
4、證明寫完以後要村委或單位加蓋公章。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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