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朝前期司法制度司法機關體系:
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審級,旗人司法機構;會審制度;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熱審;監獄提牢制度;提牢廳,《提牢備考》。
2、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司法主權的喪失。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會審公廨制度。;司法機關體系的改革;法行政機關法部,四級三審制,審檢合署制; 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确立司法獨立原則,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建立律師與辯護制度; 獄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制訂監獄律草案,改革監獄管理機構,建立新式模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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