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方不同:可轉債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換債的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2、發行目的不同:可轉債發行後所得的資金一般用于具體的項目;可交換債的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産流動性管理等。
3、對股價的影響程度不同:可轉債換股的時候會導緻總股本增加,如果不換股,上市公司也會有一筆較大的償債支出,因此對股價的影響大;而可交債的标的股票為存量股,對股價的影響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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