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标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标準确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适當增加。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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