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失效日期和失效地根據個人位于省份不同而不同,失效地和失效日的确定方法有:
失效地的确認: 一般以受益人交單地為失效地。通常情況下,如無受益人指定,以受益人所在國或地區為失效地;失效日期的确認:以最後一次交單的最晚日期來确認。比如,信用證下隻有一次發貨議付,信用證應規定最晚裝船期,規定最晚交單期,則失效日應是最晚裝船期加最晚交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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