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與押金的不同是:
1、性質不同。定金擔保所産生的隻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于擔保物權的範圍;
2、設定人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于被擔保的主合同當事人,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3、約定限額法律規定不同。定金的數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其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押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無數額上的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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