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權屬不明的房産,由雙方協商怎麼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産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