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土地使用分為: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産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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