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财産清查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财産、夫妻共同财産和家庭共同财産,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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