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對合同成立時間的法條規定,訂立日期應為合同各方最後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後簽章的簽注日期,則以該簽注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鑒于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于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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