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财産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但是,彩禮在婚前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财産共同體,隻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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