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是國家創制的、對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并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并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在古代,帝王和貴族的權威至高無上,對犯罪的懲罰也極其簡單,大約隻有兩種:處死和奴役。
從中世紀到19世紀,官方施行刑罰的目的主要是報複犯罪兼收懲治邪惡和震懾不軌之效。
到了20世紀,一些睿智的思想家、慈善家和基督教改革者都在合力尋求對刑罰進行符合人道要求的變革。最終,刑罰的重點被定義為積極改造犯人而不是報複性地懲罰犯人。
現今主要的刑罰是監禁和死刑,随着時間的推移,死刑逐漸被大多數國家所禁止。在大多數國家裡,以監禁為主的刑罰體系較好地實現了法治的關鍵目标:改造罪犯,保護社會,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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