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隻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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