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提交離職報告,也沒有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不辭而别,HR面對這種不辭而别的員工應高
如何應對呢?工資又該如何支付呢?
以下四點,讓你規避勞動糾紛和風險:
第一步:
要點:摸底、調查,弄清楚員工不辭而别的原因和去向
注意事項:薪資暫停
第二步:
要點:向員工發送“限期返崗通知書”
注意事項:約定聯系方式
特殊職工特别對待
第三步:
要點:依然未返崗工作,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注意事項:以曠工嚴重違規為由
薪資結算、社保停繳
第四步:
要點:必要時,向勞動者主張賠償(示範效應,你懂得!)
注意事項:約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依據: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内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或雖然履行通知義務,但未履行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支持。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