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權原則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一,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社會主義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基石,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準則。它否定"三權分立"反對對主權的分割,強調人民主權的統一性;
第二,"人民"是個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義,并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資本主義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主權是全民的超階級的,而社會主義憲法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即國家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人民主權隻能是統治階級的主權;
第三,人民行使主權的方式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機關由人民選舉,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機關組織産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們都對人民代表機關負責,受人民代表監督;
第四,社會主義國家憲法還規定了許多其它形式和途徑,保證人民參加國家管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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