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對方沒有按法院判決書中規定的期限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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