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将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議的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這種情況下即使執行保全。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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