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号燈和非機動車信号燈表示:
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法律法規并未規定丁字路口直行車輛不受紅燈限制。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丁字路口紅燈亮時無論是箭頭紅燈還是普通紅燈,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要停止在停止線以外,不準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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