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确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确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複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複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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