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産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根據建委發出購房風險提示指出,使用權、鄉産權、小産權的房屋無産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等權利;
且不能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如遇到拆遷,将被視為違章建築,得不到拆遷補償。
就算有補償,也是先将補償款給産權擁有者,之後按先前購房協議補償到每一位小産權房業主,如果沒有協議,或者産權擁有者不講誠信,小業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根據上述,小産權房如果發生争議是無法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在購買小産權房時需謹慎。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隻是享有使用權;
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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