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責任鑒定劃分如下: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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