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優先權不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是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就債務人的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般而言,抵押權、質押權等的效力比一般的債權要優先。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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