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離婚案件出具調解書後,調解書執行的期限能不能延長應該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同意的,可以延長執行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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