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财産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繼承法》第5條、第31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隻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5條、第31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隻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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