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 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 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 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适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适用本 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來源: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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