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通過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隻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财産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配偶時,應先通過特别程序要求變更監護人,再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