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有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
1、罰款;
2、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
3、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根據《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後果的;
2、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漁業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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