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對于勞動争議案件中勞動者工資标準的舉證責任在仲裁法中并沒有明确,但我們可以根據現行的其他法律規定找到依據。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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