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清兩代又引入了秋審和朝審制度。每年霜降後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稱為朝審。而每年八月中旬複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秋審,朝審與秋審後把死刑案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後執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
2、早在漢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規定,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後至冬至前進行。
3、隋唐以後,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複審複核,死罪更要多次複奏後由皇帝親筆勾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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