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新規定實施的時間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後。其新規定主要是關于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時具有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其離婚冷靜期内任何一方可以随時撤回離婚申請,離婚冷靜期期滿之後雙方均需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