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所租借無需交納房産稅。
二、房産稅的征收目标是:1、負有交納房産稅責任的單位與個人。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交納。産權歸于全民所有的,由運營處理單位交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地點地的,或許産權未斷定及租典争執未處理的,由房産代管人或運用人交納。因而,上述産權所有人,運營處理單位、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許運用人,總稱房産稅的繳稅人。租借行為的不需求交納房産稅。2、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産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而,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所建的産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産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運用或租借、出借的産品房應按規則征收房産稅。
三、房産稅的征收核算:1.按房産餘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2.按房産租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對個人按商場價格租借的居民住所,用于寓居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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