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不得判決恢複其監護人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内,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複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将前款内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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