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争議的方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緻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