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定金是可以要回來的,這個是國家政策的規定,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果對方不得給的話,自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
【法律依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