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于私募投資基金層面的稅收:對于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并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于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别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于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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