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内容,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作品權,含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出版、公演、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都是發表的形式。
不發表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發表權的行使隻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發表權應當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發表權轉移給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對于作者死亡以後尚未發表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作者生前沒有明确表示不發表,其發表權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保護期内,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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