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基金隻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于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比如物業公司暫借相當于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住宅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的預付款;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于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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