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财産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産生的債務。
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能證明約定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于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可以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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