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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考試出人命責任在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30 00:13:51

科目二考試出人命責任在誰?來源:安徽商報馬鞍山一年過6旬男子,在進行科目二倒車入庫考試時,因為緊張出現不适症狀,最終不幸離開人世,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事發後,男子家人在悲痛之餘将駕校以及車管所起訴至法院,認為駕校和車管所沒有盡到救助等義務,要求賠償損失近日,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科目二考試出人命責任在誰?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科目二考試出人命責任在誰(考科目二太緊張緻發病猝死)1

科目二考試出人命責任在誰

來源:安徽商報

馬鞍山一年過6旬男子,在進行科目二倒車入庫考試時,因為緊張出現不适症狀,最終不幸離開人世,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事發後,男子家人在悲痛之餘将駕校以及車管所起訴至法院,認為駕校和車管所沒有盡到救助等義務,要求賠償損失。近日,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男子考試時猝死 家人狀告駕校和車管所

63歲的張明(化名),打算考個駕照。2020年6月24日,他經馬鞍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報名參加了由馬鞍山某某駕校有限公司舉辦的C1手動擋駕照培訓班。2020年10月28日,張明參加由駕校安排的,并由車輛管理所組織的科目二考試。

同日上午9時20分,張明在車輛管理所院内,駕駛考試車在進行倒車入庫過程中,其突發疾病雙手抽搐、表情痛苦。随後車輛管理所巡查人員趕來,繞行觀看該考試車内後,打開副駕駛車門,并由下一個進場的考試學員解開張明身上的駕駛安全帶,把張明從該考試車駕駛室裡擡出來,并由該學員進行了約數分鐘的現場施救。

後120急救車将張明送往醫院救治。同日10時49分,張明被宣告身亡,死亡原因為猝死(心源性猝死)、高血壓病。

事發後,張明的家人将駕校以及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30%責任,賠償各項損失23萬餘元。

其家人認為,機動車學習、考試是容易讓考試人員産生緊張情緒和狀況以及誘發疾病的,作為培訓機構的駕校、作為組織考試的車輛管理所,在學員考試、培訓過程中,應當要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駕校應當配置相應的急救人員和急救設施,并對學員進行安全防護和急救措施培訓,在張明進行案涉科目二考試時,更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駕校并未盡到應盡的義務。車管所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學員在考試當中造成的人體損傷、突發疾病等,要有預見,安排相應的現場急救人員随同考試,現場要有急救的設備藥品,但本案車輛管理所并未盡到安全保障和救助的義務。

一審:駕校和車管所均有疏漏過錯

車管所認為,張明發生意外後,車管所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在救護車到達現場前,就地尋找學員(護士)參與現場救助。而現行法律并未規定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考試場地配備專業醫護人員随同考試。張明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出現的心源性猝死,是無法預判和防範的,屬于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

駕校認為,張明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緻,與駕校、車輛管理所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駕校也不存在任何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張明是因自身身體原因突發心源性疾病猝死,雖與駕校、車輛管理所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機動車學習、考試極易讓學員、考試人員産生緊張情緒和恐慌等誘發疾病或者駕車意外,作為培訓機構的駕校和組織考試的車輛管理所,在對學員和考試人員進行培訓和考試時,更應充分盡到一般安全保障義務。由于駕校缺乏對張明有可能發生身體損傷、突發疾病等事件的預見、沒有對參加考試的學員張明進行必要的安全告知、突發疾病的預防或危及生命安全的防範等意外事件的提醒和注意,在張明考試過程中出現突發疾病、危及生命安全的意外時,無法或不能于現場實施必要的緊急自救措施。因此,駕校對張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法院認為,駕校應負10%的責任。

車管所由于缺乏預見,也沒有安排相應的現場急救人員随同考試,沒有專業醫護人員現場實施必要的緊急救治措施,故車輛管理所對張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法院認定,車輛管理所應負20%的責任。

據此,一審判決,駕校賠償經濟損失7萬餘元;車管所賠償15萬餘元。

二審:均沒有過錯 兩被告分别補償10萬

駕校和車管所均提起上訴。

馬鞍山中院二審認為,無論是張明本人,還是駕校、車輛管理所均不能預見張明在科目二考試過程中因考試緊張、恐慌誘發疾病産生意外猝死的風險,對這一結果,雙方在主觀上均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主要對教練場地、管理人員、管理制度作出了規定,并非指培訓機構在學員考試過程中應當配備急救設施及急救人員。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未要求考試場所應當配備急救設備和醫護人員。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張明在考試過程中突發疾病,車輛管理所工作人員發現後多次詢問、及時報告、撥打急救電話,尋求專業人員現場施救,已實施了所能做到的救助行為。張明的死亡原因是突發心源性疾病猝死。因此,一審以駕校、車輛管理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認定駕校、車輛管理所存在過錯,屬認定不當。二審認為,本案駕校、車輛管理所沒有過錯。

二審認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考慮到張明疾病系在學習駕駛考試過程中發作,該意外事故導緻張明家庭受到傷害和損失,基于社會公平理念,從誠信、互助、濟困出發,酌定駕校、車輛管理所各分擔10萬元的損失。

據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駕校補償經濟損失10萬元;馬鞍山市車輛管理所補償經濟損失10萬元。

記者: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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