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的期間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種類和期間計算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内。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期間耽誤和順延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内,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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