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質押與房産抵押不一樣。
房産抵押是指産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産權仍由産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隻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産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房産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房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産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兩者最明顯的區别之一則是房産抵押不轉移占有标的物;而房産質押需要轉移占有标的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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