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補辦結婚證,要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
但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緻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号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号碼。
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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