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還錢後的解決辦法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财産;如果無财産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财産後,可随時再恢複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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